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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寫及提交報稅表

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

當你收到由稅務局發出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即使你沒有任何收入須申報,你仍須依時填妥及提交報稅表。

如你在該年度全部時間或任何時間屬已婚及已選擇以合併評稅或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計稅,或你已獲得你的配偶提名申索居所貸款利息;你的配偶也須在你的BIR60表格上簽署。

 

物業稅報稅表(BIR57或 BIR58)

你須在物業稅報稅表(BIR57)申報你與其他人士聯權或分權擁有的物業的收入。「其他人士」包括法團或團體。

如你須申報法團或團體擁有的物業的收入,請填寫物業稅報稅表(BIR58)。

 

利得稅報稅表(BIR51、BIR52 或 BIR54)

若你以法團或合夥業務形式,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又或某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須以你的名義課稅,你必須填報以下的利得稅報稅表(如適用),以申報應課的利得稅:

  • 利得稅報稅表-法團(BIR51)
  • 利得稅報稅表-法團以外的人士(BIR52)
  • 利得稅報稅表-有關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BIR54

 

不依期提交報稅表

在任何情況下,如你未能在指定期限或延期屆滿前提交報稅表,稅務局可向你發出估計評稅,你可能會多繳稅款。你亦可能被處罰訴訟,包括罰款或被檢控。

2僱主須履行的稅務責任

保存僱員的薪酬紀錄

  1. 由你聘用首名員工開始,就要履行僱主的稅務責任
  2. 聘用僱員時你須為他 / 她 保留以下紀錄
    (a) 個人資料(姓名、地址、香港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及發證國家,婚姻狀況)
    (b) 受僱性質(全職或兼職)
    (c) 受僱職位(例如:營業經理、營業員、工人、公司內部律師、會計、董事)
    (d) 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的薪酬款額(不論以港幣、外幣或在海外支付)
    (e) 非現金和其他附帶利益(例如 : 宿舍、度假旅程利益、股份獎賞、股份認購權)
    (f) 僱員和僱主支付強積金計劃(或類同計劃)的供款
    (g) 僱傭合約及其後的修訂條款
    (h) 受僱期間
  3. 你必須向稅務局提供 :
    (a) 僱員個人資料的更新,例如:僱員的新住址和通訊地址或婚姻狀況變更
    (b) 有關受僱條件的轉變,例如:僱員由全職改為兼職
    (c) 僱員的香港身分證號碼
  4. 業務經營者須保存業務紀錄(包括支付員工薪酬的紀錄)最少 7 年

 

申報支付給僱員的薪酬

一般事項
(1) 你須在 1 個月內填妥及交回僱主報稅表(BIR56A 表格),即使
  • 你沒有僱用任何員工(你應在 BIR56A 表格填報「無」)
  • 你仍未開始營業,或
  • 你已暫停營業或結束生意。
(2) 假如你僱用的員工符合列載於BIR56A表格及IR56B表格的附註及說明內第1(a)項的情況,但直至2016年4月中旬仍未收到2015/16年度的僱主報稅表,你須通知稅務局索取報稅表。
(3) 請提供一份填交的 IR56B / 56E/ 56F/ 56G 表格的副本給有關僱員,以便他 / 她正確填寫其報稅表,並請參閱 僱主的申報責任( IR56H 表格)
  僱員的香港身分證號碼
  如在填報僱主報稅表時,該僱員仍未領有香港身分證,例如聘自外地或由海外公司借調的僱員,你可填上他/她的護照號碼及發證國家。但請注意,你必須向該僱員作出跟進,在得知該僱員的香港身分證號碼後,應盡快以書面通知稅務局,以便更新他/她的個人資料
  持續受僱僱員
  你須在 2015/16 年度僱主報稅表( BIR56A 表格及 IR56B 表格)中,填報下列僱員 :
  (a) 全年入息總額為 $120,000 或以上(單身人士)
  (b) 已婚人士(不論入息多寡)
  (c) 兼職員工(不論入息多寡)
  (d) 董事(不論入息多寡)
新聘僱員
如你聘用一名可能須繳納薪俸稅的員工,必須在 3 個月內填交 1 份(綠色 IR56E 表格或經僱主電子報稅)。

 

3保存業務紀錄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51C條: 

  • 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
  • 該等紀錄須保留最少7年;
  • 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最高罰款為 $100,000
  • 如想更了解須如何保留紀錄及甚麼紀錄須要保存,請參閱 保存業務紀錄須知 
4稅務違規個案裁決(最新)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納稅人虛報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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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於七月十三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六份報稅表內作出虛假陳述,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還押十四天後,今日(七月二十七日)被判入獄六星期及罰款157,474元,相等於逃繳稅款的200%。   現年五十一歲的被告,曾是香港一間物業代理公司的區域營業董事,她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她的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合共469,400元。在被稅務局調查時,被告聲稱她主要捐款予某一間慈善團體,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她所申索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稅務局經查詢後,得悉該慈善團體於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曾收到兩筆捐款,有關捐款人的姓名與被告相同,金額分別是20元及2,000元。在扣除該兩筆捐款後,被告在六個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467,380元,逃繳稅款合共78,737元。   《稅務條例》規定,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納稅人虛報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判刑覆核後被改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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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早前一名納稅人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的案件,觀塘裁判法院今日(七月二十六日)完成判刑覆核聆訊。裁判官判處被告入獄二十一天及罰款6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5,000元),另加一筆132,852元的罰款(相等於逃繳稅款的200%)。由於被告於判刑前已被還押二十一天,故獲當庭釋放。

  法庭於今年五月十八日裁定現年三十九歲的被告十二項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6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5,000元)。律政司其後就判刑申請覆核。

  稅務局歡迎法庭的裁決,並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她的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金額為每年40,000元,而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的申索金額為每年60,000元。被告在六個課稅年度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合共320,000元。此外,被告亦在二零零六/零七至二零一一/一二課稅年度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合共58,000元。兩項申索扣除的總額為378,000元。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未能提供足夠的詳情或證據以證明她所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稅務局其後查悉被告於二零零九/一零課稅年度只曾向一間慈善團體捐款200元。被告在七個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377,800元,逃繳稅款合共66,426元。

  《稅務條例》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及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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