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122條,香港有限公司每年的財務報表必須由香港執業會計師審核,以便公司股東於週年大會省覽。
香港稅務局也要求有 限公司在呈交利得稅報稅表 (表格 BIR 51) 時,附上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作評稅用途。
對於新註冊成立的私人公司,第一次經審核的賬目,應規定於財政年度完結後9個月內(其他公司: 6個月),於週年股東大會上呈交予各股東審閱,往後每股東大會的日期亦不可超過15個月。
法定審計是按照香港法例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布的核數準則進行。在審計過程中,會計師會了解客戶的行業特性,企業的運作模式、管理架構等,從而發現潛在的管理和經營問題,為客戶提供專業的解決方案。
會計師於審計報告中對客戶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及公平性發表專業意見,並指導公司董事遵照有關條例履行其應盡的責任。